3月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發布關于修改全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基礎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專業科目大綱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工程監理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決定將《全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基礎科目和土木建筑工程專業科目)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統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特此通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
2021年2月26日
《合同法》與《民法典》合同編存在的不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訂立方式有新增
現行《合同法》對訂立合同的方式只規定了兩種,分別是要約和承諾!睹穹ǖ(草案)》對訂立合同的方式新增了一種其它方式。即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新增針對網購的合同條款
現行《合同法》并沒有就網購合同進行專門的規范,大多通過司法解釋和合同的原則性條款對有關網購的合同進行規范和約束!睹穹ǖ(草案)》第五百一十二條專門針對網購行為,對有關合同的交付時間進行了明確。
3、要約邀請增加了債券募集說明書、 基金招募說明書
《民法典(草案)》在現行《合同法》中的幾種要約邀請的方式中新增加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基金招募說明書,也是為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所作的調整。
根據《民法典(草案)》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構成要約。
4、格式合同條款有新增
根據《民法典(草案)》的相關規定,所謂格式條款是當事人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的典型特征就是不存在個別協商可能的條款,無論是被納入到可以協商的書面合同中還是單獨成一部分,這樣的條款即可視為格式條款。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有揭示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5、新增預約合同內容
所謂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等。
訂立預約合同后,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6、將情勢變更條款提高到了立法層級
情勢變更對于合同的履行來說是相當重要的。所謂情勢變更一般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一種狀況。
受情勢變更帶來的不利影響,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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